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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动产和不动产的规定

2021-03-18 968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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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移动性:动产具有可移动性。比如说手机、机动车、办公桌椅等流动资产与资金等动产。不动产这种就是属于位置固定性。比如说像土地,房屋、等这些就是属于土地定着物。 2、耐久性:动产一般来说都是会存在损耗的,它的耐久性一般来说都是有限的。不动产可以说它的寿命长久,比如说有的时候可能是土地不因使用或放置这样也是会造成损耗、毁灭,且增值。 3、保值增值性:动产很少具有保值增值性。不动产这种是由于数量有限性及耐久性,相对来说它的财产可以说具有一定保值增值特性的。4.物权变动的条件不同:动产发生物权变动的条件是交付;不动产发生物权变动的条件是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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