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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时效是从发生交通意外还是从认定通知书时。

2024-06-20 5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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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劳动法》第82条限定:“提议仲裁要求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议书面申请”。所谓“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428号、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号文解释,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这与《公司劳动争议处置条例》第23条的限定完全一致。那么,又怎样理解“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呢?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劳动争议处置条例〉第23条怎样理解的复函》(劳部发1994257号)的解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子,或者根据通常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劳动争议仲裁申述时效的开始。因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不应从侵权做法终结之日起计量。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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