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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的地下车库的所有权

2021-04-13 167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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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结建人防车位的所有权仍应归属于国家。 首先,人防车位,是平时可以用于停放车辆的人防工程。由国家投资单独修建的地下防空建筑属于国家所有。由社会投资者投资并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防车位(即结建人防车位)的所有权归属,我国现行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当前,新建民用建筑时,开发商必须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建人防工程,这是开发商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因此,结建人防车位的所有权仍应归属于国家。 其次,开发商作为人防车位的建设单位,在平时对其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因此属于用益物权的范畴, 最后,开发商结建人防工程时,应当在人防工程部门办理备案登记等手续。在行驶用益物权时,与买受人签署《人防车位租赁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四条,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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