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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在保修期满后返还吗

2024-06-18 20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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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质量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于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从发包人应付工程款中预留一定比例的金额用以维修建筑工程出现的质量缺陷,主要是为了担保竣工验收后的质量问题。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装修工程为2年。 根据上述有关保修期限的规定,不难发现第一种观点存在逻辑问题。因为不同的工程存在不同的保修期限,有5年的,有2年的,而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甚至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如果认为质量保修金的返还需待工程保修期届满是缺乏逻辑依据的,也损害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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