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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保修期,建设单位还应对质量负责吗?

2023-05-19 14人已浏览
  • 覃永雄律师

    覃永雄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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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超过保修期,建设单位不用对质量负责。 保修期是工程竣工之后,承包人对该竣工工程负责保修的期限。保修期的时间在承包合同中规定。保修期的起算日期从业主工程师发给工程竣工证书之日算起。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是国家所确定的重要法律制度,建设工程保修制度对于完善建设工程保修制度、促进承包方加强质量管理、保护用户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能够起到重要地作用。 承包人在保修期中的任务是: 1、完成在发给工程竣工证书时尚留有的遗留工作; 2、完成工程在工程业主使用中、保修期内所发现的属于工程施工质量的问题,进行修理、修改、重建、校正和修复。使工程达到合同所要求的状态移交给业主。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综上所述,建设项目保修是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在一定期限内由施工单位到建设单位或用户进行回访,对于工程发生的确实是由于施工单位施工责任造成的建筑物使用功能不良或无法使用的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修理,直到达到正常使用的标准。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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