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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机关可以评估房产吗

2021-02-10 88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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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不动产权利人作为不动产登记中的一方主体,在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当然享有提出评估要求的权利,要求对自己的不动产进行价值评估并予以登记。 因为,不动产权利人是不动产登记程序的发起人,在不动产登记中居于主导的、核心的地位,不动产登记机关是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和要求对不动产进行登记,其登记行为是服务于不动产权利人的。 但是登记机关在不动产权利人没有提出评估要求的情况下,不得强制要求权利人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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