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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费是不是要在税前扣除

2020-06-26 92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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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由于企业所得税法采取法人所得税,企业分支机构属于企业总机构的组成部分,不是一个对外独立的实体,不能成为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由企业总机构统一代表来进行汇总纳税。 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企业出于管理和生产经营等因素的需要,可能采取相对独立的内部分支机构管理,分支机构在企业总机构内部具有相对独立的资产、经营范围等,这就可能使这些分支机构之间可能发生类似于独立企业之间进行所谓提供经营管理服务,如支付商标使用费。但企业内部分支机构之间进行的这类业务活动属于内部业务活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由于他们不是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需由企业汇总纳税,所以对于这些内部业务往来所产生的费用,均不计入收入和作为费用扣除。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商标使用费,总公司无需计入收入,分公司无需计入费用,也就不存在税前扣除这个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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