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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养老费用税前扣除标准

2023-06-02 30人已浏览
  • 唐玉娟律师

    唐玉娟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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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补充养老费用税前扣除标准如下: 1、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2、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养老保险的基金模式如下: 1、待遇确定型这种基金模式不实行个人账户,一般个人不缴费,退休时补充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根据预定的公式来计算,参加者在参加时就能知道。能够为职工提供比较稳定的退休收入,对稳定职工队伍、吸引高级人才能发挥较好作用。但是,这种基金模式雇主承担的责任大,管理复杂,费用高,且职工在不同的补充养老保险计划之间转移流动比较困难。 2、缴费确定型这种基金模式要建立个人账户,实行雇主与雇员共同缴费,参加者只知道缴费金额,退休时的给付额要到退休时才能确认,因为缴费计入个人账户,每年根据投资收益情况计息,待遇水平与账户积累额的多少直接联系。具有透明度高,易于管理的特点,雇主的责任和压力相对较小,职工流动时个人账户的基金可以随同转移。 综上所述,企业为部分员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应将全体职工合理的年均工资乘以参保人数之积,作为计算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税前扣除的基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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