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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时,公司乔X,员工赔偿准则

2024-06-29 7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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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限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薪水后,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招致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量,未能就变换劳动合同内容达到协议的。”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也有同样的限定。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指出:“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招致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不能履行的其他情况,如公司迁移、被兼并、公司资产转移等”,但不包括导致经济型裁人的客观要求。不过考虑到事实上情况和立法意图,并非所有公司乔迁都适用解除的限定,而是工作地点发生重大变化、且导致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乔迁,才能能算触发要求。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基于签订当时的各方面要求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说明工作地点是一个重要的判断要求。假设单位事先告知工作地点将发生重大变化,显然会影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决定。所以劳动合同签订时无明确说明将来工作地点会发生大变化的话,单位乔迁就应该遵循《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限定执行。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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