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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离职和解除合同有什么区别

2024-05-14 16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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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终止劳动合同与自主离职这两个术语在涉及的主体、引起的原因、其本质属性以及法律所产生的效果等方面均有着显著差异。详细而言,这两种情况之间的异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其执行的主体有所不同。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属于劳资双方共同享有,而自主离职则仅仅赋予了劳动者单方面的权力。 致使劳动合同终止的原因也各有千秋。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既可以是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后达成的共识,也可以是由于劳动者的行为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或者不符合用人单位的招聘标准等因素,从而使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自主离职则通常是指劳动者未得到用人单位的许可便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行为。再者,从其本质属性来看,终止劳动合同既可以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也可以是用人单位依据劳动者的不当行为(例如违法、不符合录用条件等)而采取的合法措施;而自主离职则常常被视为对劳动合同的严重违约行为,可能会导致劳动者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后,从法律效果上看,终止劳动合同必须要经过双方的协商一致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而自主离职则可能会引发劳动关系的持续存在,亦或是用人单位以该理由作为依据来解除劳动合同,具体情况将根据用人单位的政策及法律规定而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n(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n(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n(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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