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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不得有哪些不正当价格行为

2022-04-14 982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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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除依法降价处理新鲜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垄断市场; 3、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或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4、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促进商品价格过高; 5、利用虚假或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与之交易; 6、提供相同的商品或服务,对具有相同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施价格歧视; 7、采取提高等级或降低等级的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降低价格; 8、违反法律法规牟取暴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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