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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欺诈行为:(一)利用他人进行欺骗性的诱导;(二)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三)在商品中掺假、掺杂、以假充真...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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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销售的商品;(二)不明码标价、不在醒目处公示价格、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三)将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进行提前告知而进行分解另行收费;(四)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或者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拒绝消费者对计量进行复核的要求;(五)不按邮售、电视电话销售、网上销售承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项目、时限履行义务;(六)以行业规则、惯例、店规、内部规定、格式合同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七)以联合定价、价格联盟的形式限制消费者自主消费;(八)因经营者自身原因停止或者改变所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而不事先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3月15日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首先,根据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所采用的手段来判断。一般来说,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属于欺骗消费者权益:⑴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⑵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⑶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⑷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⑸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⑹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⑺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⑻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⑼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⑽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⑾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⑿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⒀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其次,根据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属于误导消费者来判断。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应当采用一般标准,即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识别能力为准。如果该行为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即构成欺诈。如果该行为不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则个别消费者不得以证明自己确实发生误解来主张欺诈行为的成立。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一般都会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这种损害并不意味着要求有实际的损失或者损害发生,只要经营者的行为按其性质足以误导消费者,就可以被认定为欺诈。
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的规定,餐馆经营者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2)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3)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4)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5)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6)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7)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8)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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