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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销售的商品;(二)不明码标价、不在醒目处公示价格、收取未予标明...
旅游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伪造、涂改、买卖、转借旅游经营许可证;(二)欺骗、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向旅游者索取额外费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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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欺诈行为:(一)利用他人进行欺骗性的诱导;(二)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三)在商品中掺假、掺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四)销售明知是失效、变质、受污染的商品或者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商品;(五)销售的商品不足量;(六)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等价格欺诈方式销售商品;(七)在提供修理服务中,偷换零配件、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配件或者配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零配件;(八)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九)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商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他人的厂名、厂址;(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不予标明;(十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从事经营活动;(十二)发布虚假广告、信息;(十三)利用邮售方式骗取价款而不按约定条件提供商品;(十四)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十五)其他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提高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二)在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之外加收或者代收任何其他费用;(三)强行收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按车辆收取某一期间的车辆通行费;(四)不开具收费票据,开具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票据或者开具已经过期失效的收费票据。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通行车辆有权拒绝交纳车辆通行费。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行为:(1)经营者从事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以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奖励的,按照同一市场同期同类物品的价格折算,其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2)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欺骗性有奖销售:①谎称有奖;②以所设奖项的种类、中奖概率、获奖方法、兑奖时间、奖品的种类、数量、质量和规格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或不予公示;③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④将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与没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同时投放市场;⑤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3)经营者不得利用有奖销售手段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此外,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有奖销售中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种类、兑奖时间、方式等事项必须向购买者(即有奖销售的对象)明示。属于非现场即时开奖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告知事项还应当包括开奖的时间、地点、方式和通知中奖者的时间、方式。经营者对已经向公众明示的前款事项不得变更。商场对有奖销售活动中的奖品应当承担“三包”责任,不能以奖品没有支付价款为由拒绝承担“三包”责任。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对于商场不合法的有奖销售行为,可向消费者协会反映,也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进行不正当有奖销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由于商场不合法的有奖销售行为造成消费者损失的,消费者可依法要求赔偿。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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