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业贿赂排挤竞争者
为了在超市商场抢占好位置,排挤其他同类产品,某乳制品经销企业给了福安两家大型超市好处。近日,福安工商局经过一个月时间查办一起商业贿赂案,行贿企业和受贿超市双双受到行政及经济处罚。据了解,今年5月中旬,福安市工商局城北工商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福安市某贸易公司进行照例检查时,发现两份名为协议费用单和促销协议书的合同中,清楚写明了该公司以促销费包柱形式分别在货款中给付当地两家大型超市商场800元和1500元费用。执法人员察觉可能是商业贿赂,要求该公司提供相关资料。虽然该公司负责人辩解这些是进行促销活动的费用,但却提供不了任何相关的证据。执法人员当即锁定这两份协议书,向市工商局提请立案调查。随后,福安市工商局成立专案组,对涉案的贸易公司及两家超市进行调查。在不可否认的证据面前,当事人承认了违法事实。原来,该贸易公司成立于2008年,并从2009年初开始向各大超市推销某牌乳制品。为了在超市、商场突出位置摆放自己经销的乳制品品牌,达到排挤其他品牌竞争者的目的,便分别与两家大型超市签订协议,以促销费、包柱的名义给付对方好处。目前,福安市工商局依法对涉嫌商业贿赂的贸易公司责令整改并处以罚款3万元,对其中...查看原文
2排挤竞争对手
排挤竞争对手的含义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市场中使现有的竞争对手严重受挫或难以为继,二是使新的竞争对手无法进入市场或难以建立、生存。具体认定时应着重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第一,行为人的经营规模与市场地位。排挤竞争对手往往是具有较强实力、在市场中具有优势地位的大型企业。如果经营者规模不大,在市场中也没什么地位,那它就不具备排挤竞争对手的前提条件。第二,以低于成本价销售的期间长短。行为人只有在相当一段时间内持续地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才有可能使购买者认识到该经营者与其他竞争对手在售价上的不同,从而给竞争对手的销售额、价格趋势、利润、资金周转、投资增长等方面带来影响,产生排挤竞争对手的结果。如果低价销售时间很短暂,在市场上未引起明显反应,则谈不上排挤竞争对手。第三,受影响企业的数量与经营状况。只有经营状况良好的竞争对手较多地受到影响,才有可能认定为排挤竞争对手,如果只是个别经营状况本身就很差的企业受到影响,则不应认定为排挤竞争对手。...查看原文
3不正当竞争范围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15项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5.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6.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7.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8.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查看原文
4不正当竞争的排除
有限的一般条款说突出强调了行政处罚遵循法定主义原则的事实。根据此项原则,只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明文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部门才有权给予行政处罚;虽然规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未规定行政处罚条款的,或者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均不能给予行政处罚。所以,即使《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明文规定低价倾销行为,第12条规定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第14条规定诋毁商誉行为,由于没有对应的行政处罚条款,监督检查部门也不能给予行政处罚。既然如此,对按照一般条款认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当然更无法给予行政处罚了。因此,即使承认第2条第2款是具有兜底和包容作用的一般条款,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现有体制下,对于行政处罚而言也没有实际意义。(注:孔*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与完善》,**: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3—56页;孔*俊:《反不正当竞争法新论》,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183页。)所以,第2条的规定充其量只能是一项有限的一般条款,仅仅对司法机关来说是一般条款,对行政执法机关来说则不是一般条款。...查看原文
5规范竞争行为
限制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单独或者联合实施的妨碍或者消除市场竞争,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限制竞争行为,既包括具有经济优势力量的经营者滥用其经济实力限制他人竞争的行为,又包括政府及其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所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妨碍甚至完全阻止、排除市场主体进行竞争的协议和行为。在我国,限制竞争行为的实施者通常为两类主体,一是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二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1993年立法时,限制竞争的方式常见的有两种:一是附加不合理条件,二是在招标投标中非法串通。因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针对性地列举出四种情形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禁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石油公司、石化公司实施限制竞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认定湖南省石油集团公司的经营地位及是否实行差别待遇的请示》(湘工商公字〔2000〕4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是指公用企业以外的依法从事垄断性经营或者具有其他优势地位的经营者。其类型主要是专营专卖行为、为国民经济运行提供金融、保险等基础性经济条件的行业以及...查看原文
6区分正当竞争和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与公平竞争的区别在于手段是合法的,还是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正当竞争是指以善意、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为基础的良性竞争,参与警长的各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是一种符合诚信原则和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的竞争。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以违法或者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与其他经营者竞争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的特征反不正当竞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对竞争行为的正当性判断具有利益权衡属性。19世纪以来的竞争法史表明,竞争作为市场经济的必要条件必须加以保护,但竞争对市场机制的扭曲又需要规限。竞争的这种利弊交织的矛盾性,决定了必须通过利益衡量对其是否功能受限或过犹不及进行判断,既包括市场竞争利害关系各方的利益衡量,也包括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衡量。2、行为规制模式需要充分说理,不能机械地适用法条。就权益保护模式而言,其法律适用相对简单,只需将事实对照法条进行分析;而反不正当竞争具有保护一种过程或者一种机制(市场竞争机制)的属性,属于行为规制模式,如果简单地采用权益保护模式,权衡、说理不足,则可能背离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竞争的宗旨。3、概括性、弹性条款的适用具有复杂性。...查看原文
7反不正当竞争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市场经营者;2.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对象主要是同业经营者;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4.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性,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通常导致其他经营者权益的损害,也可能损害尚未发生,但同业经营者合法权益却已受到现实的危险。一、不正当竞争行为包含哪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包含以下内容:1、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饰等相同或近似的标志;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姓名;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网站名称、网页等;4、其他混淆行为足以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或与他人有特定联系。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荣誉等进行虚假或误导性的商业宣传,欺骗或误导消费者。二、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如下:1.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2.商业贿赂行为;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5.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6.附条件交易行为;7.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8.损害竞争对手信誉的行为。三、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要件不正...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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