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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可以雇佣从竞争对手处离职的管理者,但该管理者与前单位的竞业禁止协议有效的,则不可以雇佣。竞业协议时效一般为二年,超过二年则不构成违反竞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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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该问题是非常重要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学理论问题,故而再次回答你:所谓“竞争关系”即商品或服务被取代的一种社会关系。司法实践角度看,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关于“竞争对手”的定义。一般涉及上述法律纠纷时候对原被告双方是否存在“竞争关系”进行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规范市场竞争秩序(2004年11月11日)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竞争关系”有着比较务实的论述:讲话认为应当准确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竞争关系。竞争关系是取得经营资格的平等市场主体之间在竞争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认定不正当竞争,除了要具备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以外,还要注意审查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存在竞争关系是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条件之一。首先,从有关法理精神和立法本质出发,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竞争关系的主体应当限于市场经营者之间,非市场经营者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这种经营者是在竞争市场上从事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其行为具有直接或间接的营利目的,即为了获得有利的市场条件和尽量多的经济利益。其次,所谓竞争关系一般是指经营者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经营业务虽不相同,但其行为违背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的竞争原则,也可以认定具有竞争关系。再次,有权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的人须与被告之间存在特定、具体的竞争关系。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能导致不特定的经营者受到损害,但只要侵权人、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是特定、具体的,在不特定的受损害的经营者与特定侵权人之间形成的竞争关系就是特定、具体的,任何受损害的不特定的经营者原则上都可以主张权利。但这类诉讼在具体程序适用和实体权益处理等问题上,还要作进一步的调查研究,要做到准确体现法律规定的精神。重要提示:根据各个案子具体情况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同行业即是竞争行业。 竞业禁止协议说的就是,在指定的年限内员工不能从事与原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相同的职业。员工可以要求原公司给员工补偿,这是受劳动合同法保护的,所有签定竞业禁止协议的员工离职,原公司必须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竞业禁止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禁止劳动者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与其所在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或禁止他们在原单位离职后从业于与原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包括创建与原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
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网信办、邮政局等网络市场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决定于2018年5—11月联合开展2018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重点打击网络侵权假冒、刷单炒信、虚假宣传、虚假违法广告等违法行为。 《2018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方案》要求,严厉查处制售侵权假冒伪劣网络商品行为,探索建立生产、流通、消费全链条监管机制。严惩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伪造产地、厂名、质量标志,篡改生产日期,在网售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等违法行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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