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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有下列生产经营行为: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制作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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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有下列生产经营行为: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制作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2、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3、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4、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5、违反国家规定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6、生产制作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7、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制作食品或者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制作食品; 8、生产经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9、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10、生产制作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11、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12、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13、采购、销售本款第一项、第五项至第七项、第十项规定情形的食品,或者使用上述食品作为食品原料; 14、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或者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 15、在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情况下继续生产经营; 16、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商品存在缺陷的; 2、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3、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4、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5、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6、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7、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8、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行为:(1)经营者从事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以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奖励的,按照同一市场同期同类物品的价格折算,其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2)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欺骗性有奖销售:①谎称有奖;②以所设奖项的种类、中奖概率、获奖方法、兑奖时间、奖品的种类、数量、质量和规格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或不予公示;③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④将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与没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同时投放市场;⑤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3)经营者不得利用有奖销售手段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此外,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有奖销售中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种类、兑奖时间、方式等事项必须向购买者(即有奖销售的对象)明示。属于非现场即时开奖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告知事项还应当包括开奖的时间、地点、方式和通知中奖者的时间、方式。经营者对已经向公众明示的前款事项不得变更。商场对有奖销售活动中的奖品应当承担“三包”责任,不能以奖品没有支付价款为由拒绝承担“三包”责任。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对于商场不合法的有奖销售行为,可向消费者协会反映,也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进行不正当有奖销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由于商场不合法的有奖销售行为造成消费者损失的,消费者可依法要求赔偿。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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