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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

2021-12-16 22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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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1、作业场所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出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用钻、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从事的劳动,包括以下内容: 1、矿山井下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很重”强度劳动的作业; 3、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 ,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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