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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未休年假工资已过诉讼时效

2024-06-04 11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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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仲裁裁决仅支持了张某2009年和2010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而未支持2008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裁决理由是:张某在1月主张2008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已超过法定的一年追诉时效,故不予支持。律师观点:拖欠劳动报酬不受仲裁时效限制已超过一年追诉时效的认定,是对法律的误解。首先,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第五条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由此可知,年休假工资属于工资报酬的性质,尽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但是本条第四款已明确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既然如此,未休年休假工资就不应受一年时效的限制。其次,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之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才能够享受带薪年休假。以前述案例为例,张某2008年度的年休假,应当在2009年1月1日之后才有权享受,《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那么公司可以在2009年度或2010年度安排张某2008年度的年休假,在公司一直未明确拒绝给张某享受2008年度年休假的情况下,双方并不存在劳动争议,当然也不存在仲裁时效的起算点问题。综上所述,未休年休假的仲裁时效起算点,应在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时,劳动者的申诉主张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故就上述案例来讲,张某2008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主张未超过仲裁时效,应当获得支持。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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