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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无人居住房屋拆除政策

2023-05-16 16人已浏览
  • 周业恳律师

    周业恳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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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农村无人居住房屋拆除政策如下: 1、无主房屋,目前许多农村房屋由于家庭成员去世以及户口迁出等问题,导致房屋找不到主人,或者房屋主人以及继承人因为去世已经销户,而这一类房屋将会归为农村集体组织所有,在农村旧房整治过程中将会被无偿拆除; 2、即将倒塌的危房,对于农村危房的整治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由于农民朋友家庭贫困,无力修建房屋、打理房屋导致家中的老房成为了危房,对于此类情况国家会给予危房改造补贴,让农民对危房加固或者重新修建新房;第二类、对于因为一户多宅或者房屋长期闲置荒芜出现的危房,将会予以拆除处理; 3、建新后的旧房,目前国家正在对农村建房问题进行整治,并且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一户一宅的规定,所以农民朋友在修建新房时,必须要满足拆旧建新的原则,其旧房需要被拆除; 4、异地搬迁后的旧房,异地搬迁扶贫是国家一项重要工程,在农村的扶贫工作中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不过在异地扶贫搬迁之后原有的旧房将会被拆除。 房屋拆除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国家、省、市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规定需要拆除的; 2、房屋建造时间早于规定时限的; 3、房屋不符合国家、省、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规定的; 4、房屋属于违章建筑或者违法建设的; 5、房屋属于危房或者经评估认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6、房屋所在地出现城市规划调整或者集体土地征收等情况的; 7、房屋属于国家安全、防洪、防汛、防火等特殊用途需要拆除的。 综上所述,房屋拆除必须依法依规进行,不能随意进行拆除。在拆除过程中,应当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屋拆除安全有序进行。同时,政府也应当对居民进行合理的安置和补偿,使得居民的生活不受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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