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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对记过处分的公职人员降职降薪规定

2023-02-22 27人已浏览
  • 唐玉娟律师

    唐玉娟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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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辽宁省对记过处分的公职人员降职降薪规定如下: 1、事业单位中受降职处分的人员,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一档职务工资后逐次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档次;执行同一级职员工资标准的正职人员受降职处分重新确定为副职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一档职务工资; 2、受留用察看处分期满,经考察可以工作的人员,可在已降低三档职务(岗位)工资的基础上逐次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岗位)工资标准; 3、缓刑期满后分配正式工作的人员,其工资待遇按本人受刑罚前的职务(岗位)工资降低三档后再逐次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岗位)工资标准的办法予以重新确定; 4、缓刑期满到达退休年龄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本人受刑罚前的职务降低三职后的职务享受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并按在本人受刑罚前的职务(岗位)工资基础上降低三档后逐次就近就低套入降低三职后的职务(岗位)工资标准核发退休费; 5、事业单位中既担任行政领导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受降职及以上处分后,无论执行何种工资标准,均要按所受处分降低职务工资; 6、受降职以上处分的工作人员,若原执行的职务工资档次不足按所受处分应降低的工资档次的,可降至本人原任职务(岗位)的职务(岗位)工资最低档后再逐次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岗位)工资标准; 7、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或刑事处罚期满后重新确定的工资,行政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一般不低于按本人学历应确定的工资,工人一般不低于本岗位定级工资; 8、受行政、刑事处罚发给生活费的人员,在处罚期间,属于物价,福利性补贴的可照常发给,其它补贴是否发给,由所在单位自行确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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