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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业绩可以作为加分项吗?

2020-09-21 814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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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政府采购法律没有业绩作为资格条件的禁止性规定。业绩可以作为资格条件,但有限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禁止使用特定行政区域和特定行业的业绩,《中小企业促进法》禁止不得在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在实际工作中,对于评审因素的具体设置,特别是哪些条件可以设置成评审因素,哪些条件不可以设置成评审因素,很多一线采购人员把握得不是很准确,导致采购工作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很多项目因设置的条件不合理,导致对供应商形式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而被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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