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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不可以随意解除。 根据法律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
投标保函代替的是投标保证金,这个是要去银行办理。 办理条件就是您公司要在银行有授信额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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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担保的相关内容, 一是加大政府采购合同信息公开力度。采购人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并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2个工作日内,及时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依法公开政府采购合同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政府采购合同中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回款账户和开户行等信息都要公开,确保相关信息真实、公开、有效,为融资服务机构核实政府采购合同真实性奠定基础。 二是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备案职能,及时对政府采购合同备案进行审核,监督采购人按照招标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的规定,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切实管控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的回款账户和开户行不得擅自变更,确保资金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到合同签订的回款账户。 三是搭建“政银企”对接的信息化平台。河南省财政厅以全省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为平台,对接融资服务机构信息化系统和财政国库支付系统,推进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信息、合同信息、融资信息、支付信息和信用信息等信息资源共享,实现中小微企业和融资服务机构融资需求与供给信息互通,强化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闭环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内部协调,积极推进财政国库支付系统与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的对接。
政府采购不允许转包。财政部门在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中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担保是指采购信用担保。信用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是将信用担保作为政策工具引入政府采购领域,由专业担保机构向供应商、代理机构、金融机构提供的担保,主要包括投标担保、履约担保、融资担保三种形式。作为一种有效风险分散,信用增级的市场化运作手段,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有利于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成本,增加参与政府采购的机会和扩大融资渠道,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通过引入信用担保手段,可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形成市场化的利益、责任和约束机制,有助于完善政府采购程序控制,丰富监督手段,防止政府采购风险,提高政府采购质量。《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十条鼓励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投标担保、履约担保等专业担保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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