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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
政府采购不允许转包。财政部门在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中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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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八条,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交易供应商可以依法分包履行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对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负责,分包供应商对分包项目负责。分包注意以下要求:一个分包要公开进行,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交易的供应商不得私下分包。通常采购的公开方式是采购人在招标采购文件中提前明确规定是否可以分包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采购人同意分包。第二,依法分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分包必须遵守,采购人不得非法同意分包。比如施工企业不得分包主体工程和关键工程,以提供知识服务和智力服务为目标的合同不得分包。三合同履行依法需要相关市场准入法定资质的,分包供应商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和相应的资质,禁止向未取得法定资质的供应商分包。四中表示,交易供应商对整个合同履行承担全部责任(包括分包部分),分包供应商只对分包部分承担责任。当分包供应商不能履行合同时,中标交易供应商需要自行履行合同。
1、不能,政府采购转包违法,签订的建筑工程转包合同无效。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因非法转包建设工程所获取的非法所得要予以没收。 2、法律明确规定了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擅自变更合同就包括了合同主体的变更。转包就是一种合同主体的变更形式。
不可以。因为(1)政府采购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没有单方变更合同的权利;(2)即使与该汽车生产商协商一致,也不得将购买量增加为40辆,因为政府采购法要求追加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在民事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同意,可以追加标的物,也可以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但在政府采购合同中,这些行为受到限制: 1、追加 政府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可以签订补充合同追加标的物,但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追加的标的物是与原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 (2)不改变原合同其他条款; (3)所有补充合同追加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2、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但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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