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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
政府采购合同需要公告。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应当公开。采用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完成后,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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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八条,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交易供应商可以依法分包履行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对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负责,分包供应商对分包项目负责。分包注意以下要求:一个分包要公开进行,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交易的供应商不得私下分包。通常采购的公开方式是采购人在招标采购文件中提前明确规定是否可以分包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采购人同意分包。第二,依法分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分包必须遵守,采购人不得非法同意分包。比如施工企业不得分包主体工程和关键工程,以提供知识服务和智力服务为目标的合同不得分包。三合同履行依法需要相关市场准入法定资质的,分包供应商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和相应的资质,禁止向未取得法定资质的供应商分包。四中表示,交易供应商对整个合同履行承担全部责任(包括分包部分),分包供应商只对分包部分承担责任。当分包供应商不能履行合同时,中标交易供应商需要自行履行合同。
政府部门进行采购的时候一般都会签订一个采购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生效以后是不可以随便更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问题作出了特别规定,即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十九条【债权的转让】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八十条【的通知义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八十一条【从权利的转移】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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