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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要怎样理解

2024-06-25 10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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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计量一次性经济赔偿金的月薪水,指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正常出勤期间12个月平均应得薪水,包括计时薪水、计件薪水、各种津贴和补贴、各种奖金等货币性收入,但不包括加班薪水。计量处置的应得薪水低于当地最低薪水准则的,按最低薪水准则计量;劳动者工作时间不够12个月的,按事实上工作月数计量。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限定的经济赔偿的月薪水按照劳动者应得薪水计量,包括计时薪水或者计件薪水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薪水低于当地最低薪水准则的,按照当地最低薪水准则计量。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事实上工作的月数计量平均薪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24年第1期)》五、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中确定经济赔偿金计量基数时可否需要将加班薪水包括在内的问题有的法院反映,一些用人单位加班已成为常态,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通常由最低薪水和加班费组成,如在确定经济赔偿金计量基数时不将加班费计量在内,则可能导致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赔偿金过低的问题。我俩认为, 第一、经济赔偿从性质上看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为弥补劳动者损失或基于用人单位所承受的社会职责而予以劳动者的赔偿,故经济赔偿金应以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薪水为计量基数。 第二,加班薪水系劳动者提供额外劳动所得到的报酬,不隶属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劳动报酬。 第三,从原劳动部《关于贯彻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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