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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登记后,承租人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

2024-05-28 8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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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租赁关系已经办理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租赁双方若已办理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则该租赁关系在上海市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已经进行了公示,随时可以查询,应受法律保护。因此,购买人在购买时就应当要求房东出示承租人的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否则,即使已经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承租人也可以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撤销买卖合同。而购买方并不能以自己不知情,是善意第三人的理由予以对抗。 b.租赁关系未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租赁双方若未办过理租赁登记手续,根据上海市高院《关于处理房屋租赁纠纷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若无其他相反的证据,可以认定为买受方是善意第三人。若买卖双方已经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则承租人不能以行使优先购买权撤销买卖合同,只能要求出租人予以适当的赔偿。出租人未取得放弃优先购买权证明,买受方要求撤销买卖合同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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