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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行使后目的落空的

2024-06-06 18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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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优先购买权一经行使,承租人就按照出卖人与第三人约定的相同条款与出卖人成立了买卖关系。但是,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是必须办理了登记才生效的,在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之前,出租人如果“一物二卖”,将该不动产出卖给第三人并办理了过户登记的,“基于特定物在时空上之存在的唯一性,出卖人无法同时或先后将其所有权转移于两个买卖契约之买受人,而又不发生转移效力互相冲突的结果”[25]。也就是说基于租赁房屋的唯一性,出租人(出卖人)无法同时或先后将租赁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第三人和承租人,因此,将意味着其中一个买卖合同将遭受主观的不能给付的法律后果。依据债的相对性的原理,承受该不利后果的买受人在其债权实现受到阻碍时,只能向出租人主张债权上的救济。因此在租赁房屋所有权已经转移至善意第三人时,承租人只能主张民法典上的救济,通过损害赔偿的方法来填补由于出租人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对于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通常采用完全赔偿原则,即因违约方的违约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当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对赔偿损失的确定,《民法典》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应当赔偿对方因违约所受的实际损失和期待利益损失(有个别著作也称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所谓实际损失,是指现有财产的灭失、损坏和费用的支出,它是一种现实的财产损失。期待利益损失又称可得利益的损失,是指违约行为导致受害人丧失了“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这种利益简称为期待利益或可得利益。期待利益是未来利益,它在违约行为发生时并没有为合同当事人所实际享有,而必须通过合同的实际履行才能实现。但是,期待利益也具有一定的现实性,也就是说只要合同如期履行,期待利益就会被当事人所得到。期待利益的损失虽然不是实际的财产损失,但它是可以得到的利益的损失,即如果没有违约行为发生,合同当事人能够实际得到的财产利益。因此,对期待利益的损失也要求违约人负赔偿责任。这一损害赔偿隐含着一种基本的前提假设,即期待利益是参照一个基于人类经验的“应该”的状态。据此,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造成的损失主要由以下几部分构成:第一,实现优先购买权可得利益的损失。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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