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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应从转让出资股东公开表达转让意图并正式通知转让条件时起算。其他股东在得知转让条件后,经过合理期限不主张购买,应认定...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应当从出资股东公开表达出让意图并正式通知出让条件时开始计算。其他股东在得知转让条件后,经过合理期限不主张购买,应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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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租赁合同期满后,双方原来的权利义务已经终止。新的租赁条件,包括租金、期限等,需要重新商议。如果双方意见不一致,不能达成新的合同,租赁关系就不能继续下去了。但是,出租方应给承租方留出足够的时间腾房。具体期限没有法律规定,可根据房屋中物品多少、当地寻找租赁房屋的难易程度来决定,一般是不得少于一个月。同时,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关于房屋租赁优先承租权的明确规定,“优先租赁权”没有法律依据。优先承租权,是指在租赁关系中,原承租人在原房屋租赁合同期届满要求续租时,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于其他第三人承租的权利。在我国一些地方性法规中,有租赁关系中的优先承租权的规定,但对于其他地区没有效力。例如,《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规定,租赁期限届满,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房屋在租赁期满后继续出租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但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还没有关于房屋租赁优先承租权的明确规定。装修费是不合理的赔偿要求,而且他装修应该经得你所有人的同意,否则,你可以要求其恢复原状。你提前通知他要求限期内搬走,如果他不走可以提起诉讼。
这就是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的相关内容 1、此时的期间起算点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 实践中,在转让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份额时未通知其他按份共有人的情况下大量存在,而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前提是其他按份共有人对转让人转让共有份额的条件确切知道,否则,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因此,转让人对转让同等条件未通知的情况下,其他按份共有人无从知道该条件,应以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作为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间的起算点。对于何谓知道或应当知道,实践中涉及举证责任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一般原理,当事人只能对积极的事实举证证明,无法对消极的事实进行举证,故对于要求主张行使优先购买人的其他按份共有人来讲,无法对其不知道同等条件的事实举证证明,且一般是以转让人抗辩主张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该同等条件为诉讼结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理,也应就转让人对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共有份额转让以及同等条件的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2、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间为15日 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转让条件后,其他按份共有人就具备了根据该条件判断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购买该转让份额的基础,此时,如果对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没有期限限制,无疑将不利于财产关系的稳定,也将可能会对转让人和其他买受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考虑到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情况很熟悉,在已经知道转让条件的情况下,只要期限足够让其他按份共有人有合理时间考虑是否先行购买即可,从平衡转让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和其他按份共有人的利益出发,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第(3)项关于“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的规定,本条没有区分动产还是不动产,确定了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为15日。
船舶优先权行使期限是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除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外,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消灭: (一)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 (二)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 (三)船舶灭失。 前款第 (一)项的一年期限,不得中止或者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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