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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的哪些附属设备需要计入原值缴纳房产税?

2021-11-27 21人已浏览
  • 罗仰侠律师

    罗仰侠律师专职律师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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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房屋的暖气、卫生、通讯、照明、煤气等附属设备需要计入原值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的税收特点如下: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 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征收标准如下: 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 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浙江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 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税法》
第三条  【纳税人】除本条另有规定外,应税房地产的产权所有人为房地产税的纳税人。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其经营管理者为纳税人。产权所有人为未成年人的,其监护人为纳税人。应税房地产产权未明晰的,其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应税房地产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其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第一款、第二款所称“产权所有人”,是指国家颁发的法定不动产权属证书上载明的权利人;所称“实际使用人”,是指产权所有人以外的对应税房地产享有事实上占有、使用的权益,并对该等占有、使用权益享有收益、处分权利的主体,不包括应税房地产之承租人。
第二条  【征税范围】房地产税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全部建设用地及附着于其上的房产为征税对象(以下统称“应税房地产”)。 前款所称“房产”,是指固定于土地上的建筑物,以及附属于该建筑且能够增加该建筑物使用价值的非独立建筑物、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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