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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的无追及效力需满足前提

2021-04-19 185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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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需要满足买受人是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因为抵押财产并不转移占有,并且出于正常经营活动的需要,这些动产也经常处于流动状态,有时抵押权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会干涉抵押人的正常经营,进而损害买受人的利益。《民法典》设定这一条款,实际上是为了平衡抵押权人、抵押人及抵押物买受人之间的利益而设,既对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进行一定限制,又通过对抵押人和买受人行使权利设置了法定条件,从而平衡各方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四条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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