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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具有追及效力,未登记的,不享有追及效力,但是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风险提示:不...
动产抵押不具有追及力,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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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抵押权就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如果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事项,债权人对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如甲欠乙50万元,丙以自己的一处房产为甲担保,并签订了抵押合同,进行了登记。到了约定的还款日期,甲无力偿还,于是将房产拍卖,价款60万元,则乙可以优先受偿50万元。其中,甲是债务人,丙是抵押人,乙是债权人,也是抵押权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可以设定抵押权的不动产主要包括: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等。
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无效。未经同意私自转让,无效。
这里有两个法律关系。首先,你们之间存在50万元的借贷关系,这个是合法有效的;其次,你们签订的房屋抵押合同本身也是有效的,但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抵押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未作登记的抵押无效。也就是说,当他到期不偿还欠款,你要求以抵押房屋优先受偿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但这并不妨碍你以债权人身份起诉他,要求清偿欠款的,当然,不要过了两年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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