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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立或兼并后劳动诉讼主体的确定

2024-06-05 5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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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企业分立时,劳动争议诉讼主体的确定。因分立前的劳动关系,在企业分立后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当区别具体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般认为,如果职工已经分流的,应当以职工所在单位为诉讼主体;如果职工未分流,应当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主体。针对现实生活中,一些企业为了逃避债务将有效资产分离出来另行组建新的企业,如果原企业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原企业能独立承担责任,可直接将其作为诉讼主体;如果原企业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可以将新企业列为共同诉讼主体,共同承担责任。企业兼并后,劳动争议诉讼主体的确定。企业兼并的方式主要有四种:承担债务式兼并、购买式兼并、吸收入股式兼并和控股式兼并。其中前三者的后果比较相似,基本上是兼并企业将被兼并企业吸收为自己的一部分,兼并企业并不发生实体性变更,兼并企业应当承担被兼并企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因此,一般应当将兼并企业作为诉讼主体。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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