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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不续约有n+1吗

2024-04-30 55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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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并非如此。首先,当劳动合同首次到期之时,倘若企业决定不在续订,那么他们便需向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费,也就是我们所说的“N”(N代表合同年限)。其次,对于合同到期再度续签的情况,若此次合同终止仍旧是由企业做出判断并实施,那无疑是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此时,企业需要向雇员支付双倍于经济补偿费的赔偿金,即“2N”(其中,2代表两倍)。 如果企业在劳动合同尚未结束之际,便以非法定原因解除了与雇员之间的关系,并且在此过程中没有提前30日通知到雇员本人,那他们就必须额外向雇员支付一个月薪酬作为代通知金。需要注意的是,当合同自然到期后,企业拒绝续期并不属于此类情况,因此无须支付代通知金。在大多数离职情形中,不论是初次还是多次合同到期,经济补偿的上限均为N或N+1。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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