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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召回的性质属于

2023-12-14 20人已浏览
  • 唐玉娟律师

    唐玉娟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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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责令召回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行政命令。 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法律责任仅用行政处罚的形式予以了设定,包括罚款、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以及吊销执照。新《食品安全法》增添了对食品安全领域以刑罚惩治的横向的制度性责任,如对在添加剂领域及禽畜屠宰领域和违反相关规定标准的行为,如果违法程度过甚可能会被公安机关以刑事责任追究,而且即便没有达到罪行标准,也要依照与食品召回有关的行政处罚规定由执法机关予以行政处罚。但是针对应当召回而不予召回的行为在刑事责任中没有专门的罪名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而不予召回时,应当对其违法生产的设施等物品加以没收,同时处以较大额度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能会面临营业执照和其他行政许可的吊销处理。对进口商不予召回的情形也有惩罚规定。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履行召回责任的情况时,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做了具体的规定。 综上所述,行政机关是管理国家的重要力量,有一定的行政强制权限,可以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财产,行政机关有大有小,行使的权力和手上的权限也不一样,但是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都会有行使行政强制措施的权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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