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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令放款中被拒的可能性

2020-09-11 942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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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18-60岁的中国公民; (2)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召集令有放款成功的; (3)获得工商银行A级(含)及以上个人信用等级。 此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商银行将其定义为特定授信客户: (一)工商银行优质法人客户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二)个人自有资产200万元以上(含)。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本通知所称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是指境内企业(以下简称放款人)通过结算银行(以下简称经办行)将人民币资金借贷给境外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或经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的方式通过结算银行将人民币资金借贷给境外企业的行为。 本通知所称境内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注册成立的非金融企业。 二、经办行应要求放款人在办理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前在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进登记,在企业境外放款余额上限内为其办理业务。 三、放款人应注册成立1年以上,与借数人之间应具有股权关联关系。 四、经办行需严格审核境外借款人的经营规模是否与借款规模相适应,以及境外借款资金的实际用途,确保境外放款用途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五、对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实行本外币一体化的宏观审慎管理。 企业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观审慎调节系数 企业境外放款余额=境外放款余额+提前还款额(1+提前还款天数/合同约定天数)+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 每5年对提前还款所占额度进行清零。 其中,宏观审慎调节系数为0.3;币种转换因子为0,人民银行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和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对宏观审慎调节系数和币种转换因子进行动态调整。经办行和放款人应做好额度控制,确保任一时点放款余额不超过其上限。 对于短期频繁发生的境外放款业务,经办行应要求放款人提供相关情况说明,一旦发现有违规行为,立即停止为其办理新的境外放款业务。对于当前境外放款余额已超过政策调整后余额上限的放款人,经办行应暂停为其办理境外放款业务。 六、放款人不得使用个人资金向借款人进行境外放款,不得利用自身债务融资为境外放款提供资金来源。 七、放款人向境外放款的利率应符合商业原则,在合理范围内协商确定,但必须大于零。放款期限原则上应在6个月至五年内,超过5年(含5年)的应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备案。 八、经办行应提醒放款人及时收回放款资金。出现借款人逾期未归还的,且放款人拒不作出说明或说明缺乏合理性的,经办行应暂停为其办理新的境外放款业务,并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情况。境外放款可以展期,但原则上同一笔境外人民币放款展期不超过一次。 九、放款人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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