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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是拆迁吗

2024-05-19 14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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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征地公告并不完全等同于拆迁行为。对于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需要事先制定详细的征收土地方案以及相应的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这些方案需要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组中,以书面形式进行公示(公告)。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当征收涉及到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必须在乡(镇)人民政府驻地进行公告。 此外,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在接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后的10个工作日之内,有义务做出征收土地公告,并由该市、县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n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n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n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n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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