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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承揽关系和雇佣的区别

2023-12-22 27人已浏览
  • 王焕坤律师

    王焕坤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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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最高院关于承揽关系和雇佣的区别: 1、两者责任归责原则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主对雇员的人身损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和替代责任;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和合同责任 2、两者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佣的根本目的在于给付劳务,以劳务本身为合同标的;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在于交付劳动成果为目的,重在有形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揽人交付的特定的工作成果是承揽合同的标的。 3、两者劳务给付的从属性不同:雇佣关系的劳务给付具有从属性;而承揽关系中的劳务给付不具有从属性。 4、两者劳务专属性程度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员一经雇主选定,非经雇主同意不能由第三人代替劳务;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工作不属主要的部分交由第三人来完成。 5、两者适用法律不同:雇佣关系适用民法zongze调整;而承揽关系则适用合同fa调整。 雇佣关系是指雇佣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其它劳务活动,受雇佣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中,所从事的事项范围比较少,包括生产经营活动及其它各项劳务活动,活动技术含量比较低,受雇人付出的主要是劳动力,其报酬成分也比较单一,仅仅是包括劳动力的价值。 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的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承揽关系中,因双方是合同关系而不存在侵权关系,承揽人受伤属于合同调整范围,不适用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承揽关系中,承揽事项应具有特殊性,它一般需要具有相应的设备条件,蕴涵一定的技术成分。 综上所述:最高院关于承揽关系和雇佣的区别是:责任归责原则不同、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劳务给付的从属性不同、劳务专属性程度不同、适用法律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定义和承揽主要类型,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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