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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公寓和普通住宅的区别

2024-04-28 4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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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住宅公寓与普通住宅二者间存有诸多明显差异:首先在于其产权性质及期限。相较而言,住宅公寓多坐落于商业用地上,故其产权年限通常设定在40至50年间;普通住宅则通常为特定区域的永久性居住权,其产权期限普遍为长达70年之久。其次谈及首付款比率以及贷款利率方面。购买住宅公寓的过程中,您需要支付相对较高的首付款,同时贷款利率亦可能稍overweight;相比之下,当您选择购买普通住宅时,其所需的首付款比例通常较为适中,而其相应的贷款利率亦相对较低廉。第三项差异体现在落户政策及其相关规定。住宅公寓不仅在产权范围内无法落户,同时针对普通住宅而言,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仍可实现成功落户的愿望。最后,税收费用也是我们不得不考虑的问题。住宅公寓在税务负担方面往往比同等面积的普通住宅高出许多,比如说,在房屋出售阶段,公寓所应承担的税务负担相对较大。至于日常生活支出这一方面,以水电费为主的各种基础生活开销在住宅公寓中一般会收取更高的费用,原因在于这些费用遵循的标准是商业性标准,而非普通住宅所适用的民用水电价格。再涉及到房屋买卖的条件限制,住宅公寓在销售条件方面可能更为自由灵活,这一点显然优于普通住宅需要受制于限售令的束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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