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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两个公司混同用工

2020-04-22 1,563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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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建议您按照合同签订时的用人单位主体为仲裁申请主体进行。首先,一般存在混同用工问题的企业,很多是一个老板名下的多个公司,因为业务分工,或避税考量,分开经营,但员工使用同一套班底或有部分员工两头办公。作为员工,进入公司,甭管公司经营怎么混乱,甭管跟哪家,签订一份劳动合同,是对自身最基础的保障。其次,在劳动合同中一定要有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的描述,如果刚开始入职时没有,后续有相应的调整,您自身能接受的情况下,要留有单位的调整决议信息,以证明您的实际工作地点调整情况。最后,劳动仲裁申请启动,以劳动关系为基础,您只要拿着您前期跟其中一家关联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就能省去证明劳动关系的很多麻烦,后续再收集相应的其他仲裁请求的支持内容就可以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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