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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案件有哪些,具体是如何样的

2024-05-26 20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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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民事案件: 一、基层法院:一般的民事案件都有基层法院管辖。 二、中级人民法院。 第一,重大涉外案件(包括涉港、澳、台地区的案件)。所谓涉外案件,是指具有外国因素 的民事案件,如原告或被告是外国人、涉及的财产在外国等。所谓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 标的额大、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分属多国国籍的涉外案 件。 第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所谓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一般是指在政治上或经 济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在政治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主要是指诉讼当事人或诉讼标的及标 的物涉及到的人或事在政治上有重大影响,如当事人是党、政、军界要员或人大代表等。在 经济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主要是指诉讼标的金额较大、争议的法律关系涉及到国家经济政 策的贯彻等类案件。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案件主要有海事和海商案 件、专利纠纷案件、商标侵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只能由海事法院管辖(海事法院与普通 中级法院同级),其他法院不能管辖;专利纠纷案件只能由省级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以及青岛、大连和各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没有管辖权。 三、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是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这 种案子少之又少)。连我们平时在媒体上看到的那么大型的全国人民都知道的案子,往往也 都是由中级法院审理。 四、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所谓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是指在全国范围内案件性质比较严重、案情特别复杂、影响重大 的案件,这类案件为数极少;所谓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因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是指只要最高 人民法院认为某一案件应当由其审理,不论该案属于哪一级、哪一个法院管辖,它都有权将 案件提上来自己审判,从而取得对案件的管辖权。这是法律赋予最高审判机关在管辖上的特 殊权力。但应明确的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管辖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不能上 诉。 刑事案件: 一、基层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三、高级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四、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行政案件: 一、基层法院:只要不是中级法院审理,就是初级法院审理。 二、中级法院: (1)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的商标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或专利复审委员会处理的专利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省部级单位为被告的案件; (4)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且基层法院不宜审理的案件; (5)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6)重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案件; (7)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8)反倾销、反补贴案件; (9)证券行政案件。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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