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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
集中管辖,就是将部分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知识产权案件,通过上级人民法院统一指定的方式,交由指定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制度。专属管辖,法律规定某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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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由被告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具体到专利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确定知识产权诉讼管辖法院的方法:一是确定等级管辖。知识产权纠纷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或者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然后,确认地域管辖。知识产权纠纷由被告所在地或者侵权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2010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根据通知,高级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的管辖法院管辖实行统一的管辖标准,即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原则上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可以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属高级或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但具体标准由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自行确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应由高级、基层法院管辖以外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对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以及垄断纠纷等特殊类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还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上述案件管辖的特别规定确定管辖。 同日,最高人民法院还根据各有关高级人民法院的报请印发了目前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92个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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