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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 一、基层法院:一般的民事案件都有基层法院管辖。 二、中级人民法院。 第一,重大涉外案件(包括涉港、澳、台地区的案件)。所谓涉外案...
1、海事海商案件,因为海事法院均为中级法院; 2、专利纷争案件,并不是每个中级法院都有管辖权,而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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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事海商案件,因为海事法院均为中级法院; 2、专利纷争案件,并不是每个中级法院都有管辖权,而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著作权民事纷争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但有例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事实上情况,能够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纷争案件; 4、商标民事纷争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但有例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事实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准许,能够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纷争案件; 5、牵涉域名的侵权纷争案件,由侵权做法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6、虚假陈述证卷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7、重大的设港澳台民事案件; 8、对于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法院作出裁决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9、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共同诉讼是指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就同一诉讼标的提起的、或就同一种类诉讼标的提起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案件。集团诉讼案件一般是指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多数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这些案件些涉及人数众多、影响到重大公共或公众利益,甚至影响到当地的社会安定秩序,这类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来管辖。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确认发明专利权的行政案件,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目前也是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所以行政诉讼法规定仍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海关处理的案件包括关税的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对复议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案件和对海关处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海关处理的纳税案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其特点与其他种类案件不同,这些特点决定了海关处理的纳税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这样规定主要是从案件重大复杂角度出发的。同时也考虑到这些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有一定的困难。一般来说,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比较复杂,其涉及的方面和范围比较大,案件的审理的结果对社会产生的影响也比较大,形成案件后对人民法院审理的难度较大。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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