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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合同终身,被司法局无故辞退, 应该怎么赔偿

2020-10-15 142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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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根据劳动合同关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定义,永久性合同其实就是无固定期合同; 二、永久性合同并不等于不能解除,只要用人单位对员工制定符合违纪或违法的辞退(解除)规定并经过一定的程序公布(如工会代表大会等),同样也是可以辞退的; 三、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情形有12种。如在合同期内无理由辞退员工,需要支付一定的补偿金,补偿金是本企业工龄一年一个月,不满一年超过半年的按一个月,小于半年的按半个月。如果没有提前30天通知员工的,还需要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四、如果是员工严重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达到有关辞退的规定,即使是永久性合同也没有任何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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