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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正当经营行为有什么

2020-11-25 85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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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正当经营行为: 一、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 二、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三、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 四、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借机抬高价格; 五、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 六、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七、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八、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 九、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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