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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一、开发商哪些行为构成欺诈 1、销售现房时,将伪劣房屋冒充合格甚至优质房屋销售的; 2、销售现房时,故意隐瞒房屋真实面积,以牟取暴利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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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正当经营行为包括: 1、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 2、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3、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 4、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借机抬高价格; 5、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 6、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7、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8、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 9、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
购房者要地方下列不规范行为: 1.对于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开发的房产要提防拿不到产权证。 2.对于双方联建开发的房产。所谓联建是一方提供土地,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联合起来共同开发建设自用的住宅。这种房子也办不了产权证。 3.对于经过改建的房屋要提防。 4.对于代理商要提防。 【法律依据】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商品的;(二)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计量,或者将包装物计入商品量值的;(三)销售已使用过的商品或者经过维修的商品而未明示的;(四)销售“处理品”、“等外品”等商品而未予明示的;(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现场演示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六)雇佣他人进行欺骗性诱导销售的;(七)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八)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九)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号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十)伪造商品检验检疫证明销售商品的;(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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