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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正当经营行为包括哪些?

2021-09-29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正当经营行为包括: 1、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 2、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3、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 4、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借机抬高价格; 5、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 6、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7、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8、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 9、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

相关法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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