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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对已婚待孕女职工可以按照什么予以保护

2023-05-09 17人已浏览
  • 陈友联律师

    陈友联律师律所主任

    天津东方(广州)律师事务所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医疗纠纷、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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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女职工怀孕期保护包括: 1、不得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强度及禁忌劳动的保护。 3、适当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 4、已婚待孕职工禁忌劳动范围。 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安排生育的女职工,其产假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1、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九十天产假之内。 2、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均按九十天计算,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3、妊娠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二十至三十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五十天。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4、上述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综上所述,要是在女职工怀孕期,允许女职工向单位请产假,而对于产假的期限,法律中也有相应的要求,一般是不能低于98天的。而说到女职工怀孕期的保护问题上,一般就是单位不能安排过重的工作给怀孕女职工,同时也不能要求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上夜班等等。
法律依据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第一条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六条 女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由劳动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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