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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是: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四级的作业。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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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期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答复:你好,《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卫妇发(1993)第11号)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哺乳期保健:对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工,应保证其授乳时间。第三款规定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依据以上法条的规定,哺乳期应当从婴儿出身期开始算起到婴儿满一周岁止,如果婴儿满周岁时确诊为体弱儿时,哺乳期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延长。(以上为本栏目编辑人员意见,)
女职工孕期待遇:生育享受98天产假;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而降低工资,予以辞退,并与其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孕妇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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