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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2022-02-11
答复:你好,《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卫妇发(1993)第11号)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哺乳期保健:对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工,应保证其授乳时间。第三款规定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依据以上法条的规定,哺乳期应当从婴儿出身期开始算起到婴儿满一周岁止,如果婴儿满周岁时确诊为体弱儿时,哺乳期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延长。(以上为本栏目编辑人员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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