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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有哪些

2024-05-29 18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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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第十条明确提出了界定劳动关系的规定因素及标准:“在确立劳动关系时,应依照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如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而尚未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则应自雇佣员工之日起的一个月期限内完成书面劳动合同的签署。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于雇佣之前已签订劳动合同,那么此时的劳动关系将从员工开始工作之日正式生效。”关于经济补偿的具体条款可参照该法律的第四十七条:“根据员工在用人单位的服务年限,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员工在工作六个月以上但不满一年的,视为一年工龄处理;而工作时间不满六个月的,则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n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n(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n(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n(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n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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